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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醉驾轿车酿事故致一人轻伤被判拘役
发布时间:2015-11-17 17:02:27
本网讯(黄隆瑾 胡建芳) 一司机喝了酒仍然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11月16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危险驾驶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郑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5年4月21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郑强酒后驾驶小型轿车途径石城县琴江镇长天新屋下一弯道时,因操作不当,将由被害人许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撞倒,造成许某某受伤。江西省石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郑强负全部责任。通过鉴定,郑强血液内检出乙醇含量为99.5mg/100ml。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拨打报警电话,等候交警到来,并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郑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致一人轻伤一级,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拨打报警电话,等候交警到来,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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