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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馋贼”入室盗窃金银首饰饮料瓶上留痕被抓
发布时间:2015-11-10 16:02:30
本网讯(刘万春) 该男子曾因盗窃罪被判刑入狱,刑满释放后却不思悔改,伙同他人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只因嘴馋,在失主家喝了一瓶饮料而留下痕迹被抓。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少斌管制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5年7月16日下午,被告人李少斌伙同“的拐”(又名“啊五”,情况不详)来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新坊镇新坊林场小区谭某某家,用技术开锁方式入室,盗窃黑色绳子吊着的金吊坠一个、银戒指一个、银手镯一个。经宜春市袁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金吊坠价值人民币1292元。经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谭某某家中卧室床上发现的冰红茶饮料瓶上检出一男性成分,经检验为被告人李少斌所留。 案发后,被告人李少斌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5年9月17日,被告人李少斌赔偿谭某某人民币2000元,并取得谭某某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李少斌曾于2006年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减刑后于2009年2月15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少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的住所盗取财物,属入户盗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少斌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被告人李少斌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适当增加刑罚量。根据被告人李少斌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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