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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一月内四次盗窃他人摩托车被判刑受罚
发布时间:2015-11-09 16:34:40
本网讯(方敏) 一男子胆大包天,一月内伙同他人四次盗窃财物,该男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2015年10月26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刑事案件。 2015年3月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周祖林与王某、林某(二人另案)相互邀约实施盗窃,三人窜至黔西县城关镇洪福路中段66号,将被害人林小会停放于此价值3470元的一辆摩托车盗走,并将所盗车辆藏匿于周祖国家中由其保管。2015年5月11日,被盗车辆被公安机关追回已发还被害人。随后直至2015年3月12日,三人又在黔西县洪福路三次盗窃他人摩托车,其中两次盗窃所得摩托车已追回给当事人,盗窃被害人闫昌勇的摩托车已经以80元的价格卖给不知名第三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祖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3 7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介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盗车辆已大部分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之规定,黔西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周祖林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周祖林退赔被害人闫昌勇经济损失3870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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