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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州区法院执结相邻通道纠纷案 窄道变通途
发布时间:2015-11-10 10:27:39
图为执行现场。 本网讯(吴坚定) 原本畅通的通道只因一方修建排水沟而影响邻居通行。11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相邻通道纠纷案,顺利解决了困扰申请执行人的通行问题,有效促进了邻里之间的和睦相处。 黄某、何某一家与韦某的房屋前后毗邻,其中黄某房屋地势较高,两房屋朝向相同,双方房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建成,黄某建成房屋后把屋前集体水渠的部分改建成道路供自己通行。1988年,韦某扩建房屋时使用了上述改建水渠而成的道路。当时黄某与韦某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韦某同意黄某改道至韦某与另外一户韦X房屋之间的空地通行。 时隔数年后,因韦某与韦X经常放置一些柴火、石头等杂物于两房屋的通道之间,黄某认为影响了自己的通行,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2012年,黄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韦某和韦X清除影响通行的障碍物。当时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韦某与韦X自愿清除两房屋之间影响通行的障碍物,双方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邻里关系和好如初。 然而,2013年8月,韦某以其房屋地势较低、下雨时常受屋后流下的雨水冲刷而危及居住安全为由,在该通道上沿其房屋左边墙角修建了一条宽1米、长13米的排水沟。黄某认为韦某的行为使原来两房屋之间的通道变窄,降低了通道原来的通行条件。双方再次发生争议,两家人的关系为此事再次降到了冰点。黄某为此起诉至法院,要求韦某把排水沟做成暗沟,恢复通道通行条件。 该案经江州区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韦某把其在通道上建好的明沟改为暗沟,以恢原复通道。韦某不服提出上诉,被二审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韦某拒不履行法律义务。 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法院考虑到当事双方是邻居,抬头不见低头见,此事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可能使两家引发新的矛盾。为此,执行法官多次到被执行人韦某家中,在耐心做释法析理教育、阐明利害关系及执行法律依据的同时,相继走访了韦某亲属及村委干部,共同劝解韦某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过大量的前期工作,韦某态度有所缓和,对抗情绪有所软化。 当日,该院在当地镇政府、派出所、村委会等部门的配合下,顺利将排水明沟变成了暗沟,昔日变窄的通道恢复了畅通。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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