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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执叔侄不相让 宁让雨水浸房七年半
发布时间:2013-03-27 14:11:25


     本网讯(通讯员 吴昀懋)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如果又是亲属又是邻居,则应该是亲上加亲,关系更加密切。然而,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纳翁乡的俩叔侄并不以为然,他们两家因为房屋排水问题互不相让,宁让两家房子浸水七年半。3月22日,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这叔侄俩的相邻排水纠纷案件作出了判决。

    韦中华与韦顺桢是叔侄关系。2000年,韦中华与韦顺桢分别在纳翁乡农贸市场购买了两宗相邻的宅基地建房,同时开工建设。韦顺桢房屋建成后,在其房屋南面,即与韦中华小房相邻一面的外墙安装了一根排水管,将房屋天面雨水引入地下公共排水沟。由于韦中华小房的北面山墙不砌砖,只做框架,该排水管直接暴露在韦中华小房内。

    2005年9月,韦中华以这根排水管所在位置是在他的土地使用范围内为由,不让韦顺桢继续使用这根排水管,要求其将雨水排往其他地方出。但韦顺桢认为,他的房子一建成,就从这里排水,已形成自然排水,不同意更改。后经乡司法所组织调解,但由于双方各执已见,未能有效解决。随后,韦中华在其小房内用水泥砖补砌北面山墙,并将韦顺桢的排水管堵塞,同时埋在水泥砖墙内。由于雨水无法通过水管排入地下水沟,直接注入两家房墙中间,浸入两家一楼房间,造成房间积水。如此,一根排水管只需两家商量一下即可解决,但双方互不相让,宁可让房间一直泡下去。直到2012年12月,韦中华才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韦顺桢立即停止将其房顶天面雨水排入两家房墙中间,责令其安装排水管将水排入东北面的公共排水沟。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的相邻排水关系属于人工排水关系,而非自然排水关系。被告韦顺桢在其房子建成后,虽然在与原告韦中华房屋相邻的外墙安装了排水管通到地下公共排水沟,但该水管已堵塞多年,并被韦中华埋入其小房墙内,即使现在能够疏通,也不便于今后的维修,而且该排水管也不是被告韦顺桢唯一的排水通道,被告尚可通过清理自家房屋后排水沟的淤泥,适当填高水沟南端,并将楼顶天面的排水管接到此沟内,即可将雨水引入到水沟的北端流入公共排水沟。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将其房顶天面雨水排入两家房墙中间,并安装排水管将雨水排入东北面公共排水沟,合情合理,理由充分,予以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韦顺祯自行清理自家屋后水沟淤泥,并安装排水管将楼顶天面雨水引入该水沟,再通过该水沟从被告房屋的东北面流入地下公共排水沟。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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