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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纠纷案件特点、成因及对策
作者:欧阳九林 发布时间:2015-04-03 10:10:34
广西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2012年至2014年受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226件,审结225件,结案率99.5%。其中,判决结案8件,调解结案212件,撤诉3件,调撤率95.5%。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绝大部分通过人民调解组织化解,进入法院处理的只是其中的小部分,此类案由在民事案件的权重为5%。 城市居住环境下为何相邻关系纠纷增长快,又为何容易化解,鱼峰区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进行调研分析,城市居住环境下相邻关系纠纷的特点主要有: 一是与建筑物相关联的相邻关系纠纷居多。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在专有部分因装修、安装防盗门、改变管道线路或因年久失修等,导致相邻方房屋结构受损、屋面渗漏水、存在安全隐患;在共有部分非法搭建、非法占用、安装空调外挂机等影响相邻方通行、采光、生活环境等。 二是案件诉讼标的额小,但诉讼成本高。相邻关系纠纷涉及的金额标的额并不大,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多以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为主,直接要求赔偿损失的并不多,数额也不大。诉讼成本高主要是指对产生相邻纠纷原因的司法鉴定费较高,如对漏水的原因进行司法鉴定。 三是相邻关系纠纷调解率较高。此类案件的当事人,长期共同生活在具有一定联系性的空间内,抬头不见低头见。城镇居民综合素质较高,只要有第三方参与调解处理,给对方一个台阶,纠纷容易解决。但仍有少数当事人只认一个死理,不愿意调解。 四是新型诉讼纠纷不断增加。随着人们维权意识和个体意识的提升,出现了一些新型的邻里关系纠纷,如隐私安全、噪声污染、光污染、电波辐射、观景权利等。 根据法官实际审理案件掌握的情况分析,产生相邻关系纠纷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邻里之间沟通减少,关系疏远。一方面,人们的生活节奏加快,邻里间沟通减少;另一方面,房屋出租越来越多,人员流动性较强。因此,当邻里间发生漏水、噪音等问题时,当事人之间往往得不到充分的沟通和交流,邻里矛盾得不到及时的梳理和化解,积淀的矛盾便会使邻里纠纷一触即发。 二是物权规定明晰,心理边界模糊。高层住宅业主专有部分、共有部分物权法规定明晰,但很多业主基于老的居住习惯,常常占用公共空间,或者不当延伸专有空间引发新的纠纷。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有顶层业主在楼顶自建天台,一层业主将绿地硬化,中间楼层的业主占用楼道公共空间或者在阳台、窗口外挂其他设施等等。 三是法律意识增强,权利理解片面。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老百姓的维权意识日益提高,但对个人合法权益的理解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片面性。绝大多数当事人认为只要是在自家的范围内行使权利都是不受他人干涉的。例如在进行房屋装修时,往往忽视相关相邻权益的“容忍”和“限制”义务,从而导致邻里间矛盾的产生。 为此,如何更好的化解相邻关系纠纷,鱼峰法院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注重审判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过程中应多注意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充分了解情况,最好是到案发现场进行勘查,查明纠纷形成时间、地点、成因,判决时注重审判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二是相邻关系纠纷以调解为主。对此类案件的处理,要加大调解力度,尽量利用每一个有利时机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情理、法律教育,尤其是抓住庭前调解时机,及早帮助当事人解开矛盾的症结,缓和对立情绪,尽量避免开庭审理,以防双方对簿公堂,激化矛盾。 三是充分发挥多元化调解作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社区干部的力量、人民调解组织,帮助当事人相互理解,妥善化解纠纷。同时也可以抓住典型案例,通过“就地开庭”开展普法教育,以案说法,最大程度的发挥审判的辐射效应。 四是做好判后答疑工作。鉴于相邻关系案件的当事人多为多年的老邻居,甚至有些还具有亲属关系,在判后做好答疑解惑工作,对当事人不清楚、不理解的问题耐心解答,将审判与普法教育相结合,确保当事人服判息诉。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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