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司机交通肇事致死一人逃逸 积极赔偿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5-07-20 10:48:10


    本网讯(张瑜)  交通肇事后逃逸本是重罪,后司机主动自首并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获得缓刑。2015年7月16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案件,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决被告人林君杰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2015年1月25日2时许,林君杰驾驶贵FA3620号越野车从黔西县城关镇沿莲城大道往天坪方向行驶,途径莲城大道同心商贸城附近时,与同向行驶的贵FV939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龙正腾及其妻朱林兰受伤,朱林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林君杰驾车逃逸现场。经黔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林君杰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日17时许,被告人林君杰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林君杰赔偿被害人朱林兰家属经济损失共计684000元,其行为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君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案发后,林君杰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减轻处罚;事故发生后,林君杰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684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林君杰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