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军 汤晓文) 听说父亲被人殴打,纠集一伙社会青年进村讨说法,被村民殴打并砸烂摩托车,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摩托车的维修费。近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邓兵的诉讼请求。
原告邓兵的父亲与陈某为于都县某镇同村不同组的村民。2015年5月27日下午,邓兵听说父亲被陈某等人殴打,不顾其父亲、派出所民警劝阻,纠集一伙社会青年,从于都县城乘坐小车来到该村,邓兵骑一辆摩托车在前面带路。一行人到达陈某家中,陈某不在家,遂对陈某之妻进行谩骂、威胁。在离开陈某家后,陈某的兄弟、两个儿子等人听到消息赶回家,在村外找到邓兵等人,便对随邓兵前来的赖某、罗某、廖某三人进行殴打,致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赖某、廖某为轻微伤。混乱中,邓兵的摩托车被砸烂。之后,于都县公安局民警介入调查。于都县公安局对邓兵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对参与打架的陈某的兄弟、两个儿子也进行了行政处罚。邓兵骑的摩托车被砸坏后,邓兵将摩托车送去修理,花费1582元。对于究竟是谁砸坏了邓兵的摩托车,公安机关并没有认定。邓兵认为是陈某的兄弟、两个儿子砸坏了摩托车,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公安机关并未认定是三被告砸坏原告的摩托车,原告也未提供其它证据加以证实,应承担对己不利的后果。对原告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摩托车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