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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擅自处理法院查封财产被判刑二年
发布时间:2015-10-22 13:40:28
本网讯(张勇 刘军)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措施,目的是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法院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和排他性,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和移动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追究。10月19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以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被告人马海深有期徒刑二年。 太康法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马海深合伙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其养猪场的105头猪,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马海深擅自将法院查封的猪卖掉,并且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因其行为已经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法院依法将案件已送至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由公诉机关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海深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情节严重,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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