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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辆一年后“面目全非” 出租方索赔偿
发布时间:2015-08-25 13:30:13


    本网讯(陈丽玲 蒙汝聪)  出租车公司本与客户协议出租车辆4天,岂料车辆开走后竟然失踪了。这一晃就是1年了。出租车公司极力催促还车,最终车辆 “回归”了,可这车辆已变得“面目面非”了。8月24日,广西平南法院依法审理了这宗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郑波支付原告蒙晓峰车辆租赁费用6600元、车辆维修费用2800元,共计9400元。  

    2013年12月12日,原告蒙晓峰、被告郑波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双方约定被告租赁原告江淮和悦小车一辆,租赁期限为4天(2013年12月12日起至2013年12月16日止),并就租金、押金等事项达成协议。租赁合同到期后被告没有按时归还小车,原告也一直催促被告还车,直至2014年11月2日才把车追回来,追回来的小车外观被刮花、车头也遭受碰撞。原、被告达成了协议,被告当日偿还大部分的租金。被告写下欠条,确认仍欠原告6600元租金的事实,并约定待车辆维修结束再确定具体的维修费用,租金和维修费的还款时间为2014年11月29日。被告以其本人的驾驶证、身份证原件作抵押保证。但至今原告一直找不到被告本人。2014年11月25日,原告送车去平南县汽修中心维修,换了前护杠、外拉手、全车喷漆2150元,四轮定位200元,换两条轮胎900元,共花去3250元(因之前轮胎有磨损减半收450元,实际需被告承担2800元),因原告一直找不到被告,无法告知被告车辆的维修费用。

    2015年3月22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郑波赔偿原告蒙晓峰的损失人民币9400元(其中车辆维修损失费2800元,欠出租金6600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原、被告确立了合法的租赁合同关系。原、被告通过协商且被告签订欠条确认超期不归还车辆并造成车辆损坏的事实,双方也约定车辆的维修费用待维修结束再确定。原告送车去平南县汽修中心维修,有维修清单和发票予以证实。法院依法确认被告所签欠条的真实性及车辆维修费用。遂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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