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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伙盗窃他人汽车 三男子涉案均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11-04 11:35:50


    本网讯(黄洪涛)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邹钟、邹家浩、邹仁荣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一年零九个月、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均处罚金。

    2015年1月的一天晚上11时许,袁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面包车接邹钟、邹家浩、邹仁荣,在车上袁某邀集被告人邹钟、邹家浩、邹仁荣去盗窃一辆小汽车。四人开车找到准备盗窃的黑色海马小汽车。袁某将海马车的驾驶室门撬开,用一根钢丝绳连接海马车的前面和面包车的后面座椅,袁某坐进海马车的驾驶室,邹家浩开面包车在前面拖海马车,将海马车盗走。此后,邹钟和邹家浩付给袁某2000元钱,海马小汽车经修理后由邹钟和邹家浩使用。经查该车系陈某所有,2015年1月6日,停放在樟树市一网门口被盗。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41100元。

    案发后,被盗海马小汽车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返给了被害人陈某。2015年3月26日,被告人邹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5年1月18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邹钟伙同邹某、吴某(均已判刑)开一辆捷达车来到丰城市一网吧玩游戏机,要求史某给一台水浒牌游戏机上分,史某表示游戏机坏了,不能上分,随后便上二楼。邹某就说搬走这台游戏机,三人趁营业员上楼无人之机,便将游戏机搬至捷达车后备箱,并将车开至丰城市某宾馆。几天后,邹某、吴某将水浒牌游戏机卖给一开游戏机室的老板。经价格鉴定,该游戏机价值人民币6480元。

    综上,被告人邹钟参与作案2次,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7580元;被告人邹家浩伙同参与盗窃作案1次,赃物价值人民币41100元;邹仁荣伙同参与盗窃作案1次,赃物价值人民币411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邹钟、邹家浩、邹仁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属共同犯罪。在第一起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邹钟、邹家浩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邹仁荣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在第二起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邹钟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邹钟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邹家浩、邹仁荣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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