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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爱好者命丧水库 经营者被判担责赔偿
发布时间:2015-11-03 10:20:23
本网讯(赵翠芬 赵鹏飞) 姜小军是新疆沙雅县的农民,2012年,姜小军承包了本地的一个水库搞起了水产养殖。不少钓鱼爱好者都前来垂钓,姜小军对前来钓鱼的人按照每人10元/时的标准进行收费。但令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会有人在自己承包的水库内溺水身亡,2015年10月23日,新疆沙雅县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姜小军向死者的家属赔偿各项损失10万余元。 2015年8月15日,李某某与好友前往姜小军承包的水库钓鱼,在给姜小军交纳了200元费用后,便划着船前往水库中央的钓鱼台钓鱼,姜小军也未向其提供救生衣。可是天公不作美,当天风浪很大,根本无法进行垂钓。李某某准备划船回到岸边却一不小心把固定船的铁链掉入了水里,船也被风吹走了。等了三个小时后李某某已经是饥寒交迫,李某某便给另外一位朋友打电话送点吃的给他们。吃的送来以后,姜小军正在找船准备接李某某等人离开钓鱼台。但李某某觉得等的时间太长便自告奋勇要游到岸边去拿食物,由于风大,李某某游了七八十米后最终因为体力不支溺水,姜小军发现后跳入水中营救,但最终还是没能挽救李某某的生命。 事发后,李某某的家人要求姜小军赔偿有关损失无果,遂向沙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姜小军赔偿各项损失合计863187.56元。 沙雅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某系成年人,在姜小军未向其提供救生衣等紧急救护设备的前提下,与他人自行划船到水库中心钓鱼,在他人送来食物后又自行入水游向岸边导致溺水,李某某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负有主要过错,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应由其自负80%的赔偿责任。姜小军在李某某溺水后虽然履行了积极救助的义务,但其作为水库的经营管理者,未向李某某提供救生衣等紧急救护设备,视李某某等三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在李某某入水后,由于缺少必要的施救条件,没有尽职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最终无法挽回受害人生命。因此,姜小军对受害人李某某的死亡负有过错,承担本案的次要责任,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姜小军向李某某家属赔偿101835.26元。 法官提醒,作为鱼塘等公共娱乐场所的负责人、管理人,应加强安全警示防范措施,保障他人人身安全,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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