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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路上触电亡 死者家属起诉电业公司获赔
发布时间:2015-03-09 16:34:57


    本网讯(易灿)  男子与钓友到河边钓鱼,不料换地途中鱼竿碰触头上的高压电线,遭电击当场死亡。死者家属诉至法院,要求电力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187138元。近日,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由电力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24996.6元。

    2014年5月13日19时许,覃应官邀其钓友马华拢一起到本县板岭乡板岭村百胎队河边钓鱼,二人守钓几个小时后,因没有鱼上钩,覃应官便提议换地方摆竿下钩。当二人走经一片桑树地时,因覃应官扛着的收缩鱼竿没有收缩到位,导致鱼竿末端触碰到桑树地上方的10KV电力电线,覃应官当即遭受电击倒在地上,马华拢见状后立即使用手机拨打120求救,但医务人员赶到现场时,覃应官已死亡。事后,覃应官的父亲多次要求都安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支付因其儿子触电死亡的各项经济赔偿款,水电公司对覃应官触电死亡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涉案高压电力线路对地距离合格,公司不存在过错,依法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无奈之下,覃应官的父亲覃绍广一纸诉状将水电公司诉至都安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水电公司赔偿丧葬费21318元、死亡补偿金13582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共计187138元。

    都安县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因生命遭受侵害,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本案属于因高压电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被告作为事故发生地高压线路产权人与经营者,对覃应官的死亡依法应承担无过错责任。死者覃应官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自己肩扛着可以收缩而没有收缩的数米长度伸缩型鱼竿在高压电线下行走具有危险性,但其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事故的发生,其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依照法律规定和综合考虑本案死者的过错程度,由被告都安县水电公司在本案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即70%的责任,原告的儿子覃应官应自行承担次要责任即30%的责任为宜。法院结合案件实际,确定本案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157138元,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5000元。

    据此,法院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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