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丽丽 周小杨) 两男子明知朋友吸食毒品,非但不加以劝阻、举报,反而为他们提供场所,最终害人害己。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谭强、莫文佳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谭强、莫文佳两人是老乡,同为1991年出生,平时经常在一起玩耍。2014年11月26日22时至次日2时许,被告人谭强、莫文佳共同出资在贵港市港北区金田路某KTV开了999号包厢,并在包厢内容留黄某雅、王某锦、何某宝、李某才、谭某科、刘某明、谭某、刘某李、苏某(未成年)、李某盟、李某(未成年)、刘某宇、刘某锐、刘某福等14人吸食毒品氯胺酮。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谭强、莫文佳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谭强、莫文佳积极实施容留他人吸毒行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分别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谭强、莫文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谭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谭强、莫文佳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