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张雯静)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为了耕种方便互换承包地七年后,一家的土地因政策调整规划为建设用地,原土地承包户主张撤销换地协议,要求对方归还。日前,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于慧仙的诉讼请求。
砚山县的汪齐家有一块地在同村村民于慧仙家附近,平时汪齐耕管自己的土地都要从于慧仙家门前经过,为此双方经常发生争议。2007年1月18日,两人为消除矛盾也为自家管理耕种的方便,约定于慧仙用自家的两块地和汪齐家的一块地互换耕种。2013年4月,由于国家政策的调整,村里拟定了修建道路的计划,为此,汪齐交换而来的的其中一块土地经政府审批后规划为建设用地,砚山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公告。于慧仙得知后,以汪齐私自改变原土地用途为由,一直诉状将汪齐诉至法庭,要求对方退还互换的土地。一审法院审理后,以实际互换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已发生交换,虽未进行变更登记,但并不影响各自对互换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享有为由,判决驳回于慧仙的诉讼请求。
于慧仙不服一审判决,认为汪齐改变了土地性质,其个人行为给承包土地造成了永久性破坏,故要求其退还互换的土地。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涉诉土地用途的变更已经得到了主管部门的同意并要求依法办理建房相关手续,是政府对辖区内整体规划的结果,也是政府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体现。于慧仙主张改变土地用途是汪齐的个人行为,并据此作为解除土地互换协议的理由的,不能成立。据此,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