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因土地纠纷泄愤杀3人 凶手蒙桂然被执行死刑
发布时间:2015-07-07 14:33:10
本网讯(李红恩) 7月3日,广西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将故意杀人犯蒙桂然执行死刑。 原审被告人蒙桂然,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 2012年3月22日,蒙桂然身藏尖刀先来到地塘,身藏杀猪刀、牛角刀、啄木鸟刀的蒙某由、蒙某宝等人尾随至地塘。当村委干部调解蒙、莫两家的山岭纠纷时,蒙桂然上前掏出牛角刀朝莫桂转的腹部猛捅,莫桂转被捅后跑离地塘,蒙桂然等被告人尾后追撵。韦桂仕、韦炳仕见状上前阻止,韦桂仕被砍倒在地塘边,韦炳仕则被乱刀砍落地塘的坡下。见莫桂转、韦桂仕、韦炳仕已不再动弹,被告人蒙桂然等人才逃离现场。莫桂转因右腹部损伤并肝脏破裂、右肺叶损伤导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韦桂仕因左胸部损伤并左肺动脉破裂导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韦炳仕因左大腿损伤和胸背部损伤导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蒙桂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蒙桂然提出上诉,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将本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判处被告人蒙桂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 责任编辑:
吕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