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刘国清) 为牟私利,吴仓铝擅自将自己所承包经营的果园土地转让他人用于建房,非法牟利55.5万元。近日,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仓铝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55.5万元,予以上缴国库。
吴仓铝于2001年11月8日与原国营银山综合垦殖场签订职工身份置换协议书,承包了该垦殖场香屯园艺三队国有农用地9.4亩果园至2016年12月。2012年4月27日,吴仓铝及妻子付爱清与邱某某签订土地经营转让合同,以3万元价格将其所承包果园中约130余平方米的土地转让给邱某某建房。2012年5月,吴仓铝及妻子付爱清与洪某某签订了土地经营转让合同,以4.5万元的价格将其所承包果园中约130余平方米的土地转让给洪某某建房。2012年7月6日,吴仓铝及妻子付爱清与方某签订桔园承包协议,以9万元价格将斯所承包果园中约1亩的土地转让给方某建房。2012年9月,吴仓铝与妻子付爱清在赴广东务工前委托其兄吴某某帮助出卖其所承包的土地。2013年5月,陈某某、汪某某等6人愿以39万元的价格购买吴仓铝所承包果园土地约4亩用于建房,吴某某经电话征得了吴仓铝的同意。2013年6月,吴仓铝与陈某某等6人签订了柑桔园及青苗费转让协议,并将协议时间提前至2013年5月9日陈某某等人实际买地时间。2013年6月16日,吴某某将从陈某某等人处代收的39万元土地转让款交给了吴仓铝。邱某某等9人取得吴仓铝所转让的果园林地后将附着于土地上的桔树全部砍伐销毁,并陆续在所转让的土地上建房。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吴仓铝主观上明知对方购买其承包经营的桔园土地是用于建房,但为牟利,仍与购地者签订所谓土地经营转让、柑桔园承包或转让协议,而且协议并没有经营期限、橘树的买卖价格等转让经营的具体内容。被告人实质是以桔园转让的名义规避法律制裁,掩盖其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此多名购地者的证言及被告人庭前供述均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系以桔园转让的名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其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将自己所承包经营的果园土地转让他人用于建房,非法牟利达55.5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