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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边界起纠纷殴打对方致轻伤 伤人者领刑
发布时间:2015-05-26 16:35:23


    本网讯(张瑜)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居之间应该和睦相处才对,有的邻居之间却不是这样,不仅不能和睦相处,还因为纠纷而大打出手,伤人者也因此而付出代价。近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案件,判决被告人蔡天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蔡天祥与被害人赵金志均系黔西县五里乡石门村第四组村民。二人因土地边界划分发生矛盾,经村委员会调解未果。2014年6月23日,赵金志用树枝将争执的土地边界通道拦住,不允许蔡天祥户通行。双方为此发生争吵,继而产生肢体冲突,在此期间,蔡天祥用拳脚殴打赵金志,致对方全身多处损伤。经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金志因钝性外力致全身多处损伤,其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二级。

    此案审理中,蔡天祥家属当庭给付被害人赵金志医疗费用等经济损失18 000元,其行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蔡天祥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介于归案后,蔡天祥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蔡天祥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蔡天祥的认罪、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此,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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