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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置房赊购水泥不付款 俩包工头被诉法庭
发布时间:2015-10-21 10:26:44


    本网讯(廖长春)  近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经纠纷案件,判决被告黄林、周勤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杨一文支付货款50000元。

    2012年上半年,俩被告因承建泰宁县安置房工地,陆续向原告赊购水泥。2011年9月8日,原、被告双方经结算,俩被告共欠原告水泥货款5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多次催讨未果,为此,原告以俩被告尚欠货款50000元未归还为由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俩被告支付所欠货款5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为据。故原告主张的证据充分,予以支持。为此,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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