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覃世武) 熟人赊账购买物品,本是常事。但经营月饼生意的张华十分气愤,因为这个熟人光赊账买月饼,却不还钱。无奈之下,将对方起诉至法院。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张华与被告陈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陈军支付原告张华月饼款38540元并支付欠款利息。
陈军是个体户,由于经常与张华有生意上的往来,于是就和张华成了熟人。2012年中秋节期间,陈军连续到张华那里购买月饼。当年中秋节后结算时陈军支付了部分月饼款,尚欠张华的月饼款38540元。2013年10月29日,张华向陈军追索还款时,陈军写了一份《还款决定》给张华收执。该《还款决定》上载明“本人陈军于2012年中秋节在张华处购买月饼欠款38540元,定于2013年11月5日前全部还清(欠款),若有违约按日百分之一计息,至还清款之日止”。到期后,经张华多次追讨,陈军均以没钱为由拒绝还款,张华遂向浦北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陈军付清原告的欠款38540元并支付利息。
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华提供的《还款决定》的欠款人栏目中有被告陈军的亲笔签名和指模,因此,《还款决定》的内容客观真实,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明确的,所以,原告请求被告清偿所欠的38540元月饼款,依法应予支持。但《还款决定》上约定的欠款利息“按日百分之一计息”严重超出法律的规定,依法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