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覃世武) 在日常买卖交易中,生意伙伴先赊账购买物品后再还款,本是常事。但经营酒类批发生意的张惠最近却十分气愤,因为这个生意伙伴光赊账购买啤酒却不还钱。无奈之下,张惠将对方起诉至法院。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张惠与被告吴兴、何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吴兴、何珍共同支付欠款4015元给原告张惠。
张惠系个体工商户,吴兴与何珍系夫妻关系。张惠与吴兴、何珍夫妇均在广西灵山县灵城镇经营生意。2013年7月1日,吴兴、何珍共同经营的福星茶座与张惠经营的灵山晶辉酒类经营部签订供销协议,确立了双方买卖合同关系。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期间,吴兴、何珍向张惠赊购了价值4015元的漓泉啤酒。张惠将上述漓泉啤酒交付给吴兴、何珍后,多次要求吴兴、何珍结算欠款事宜,但吴兴、何珍一直以各种借口推脱没钱给予结算,后来干脆电话都不接。张惠只好将吴兴、何珍起诉至浦北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吴兴、何珍支付欠款人民币4015元给原告。
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惠与被告吴兴、何珍之间存在合法的买卖关系,双方对交易金额已经进行了实际上的结算,被告何珍对此亦在钦州市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一票通台帐中签字予以认可,因此双方形成明确、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欠款的主张,依法应予支持。在本案中,福星茶座是被告吴兴、何珍夫妻共同经营,因而两被告应当共同支付所欠货款。据此,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