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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旬老汉盗窃小区30余户电缆线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15-10-16 10:54:13


    本网讯(陈文博)  近日,新疆温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名年逾五旬的老汉盗窃价值2万余元的小区电缆线,销赃获利1800元。案发后主动到公安局自首,承认罪行,并且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张明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明礼自2015年5月至6月初期间,先后多次驾驶其子张鹏飞的新NK0136号两轮摩托车从阿克苏市来到温宿县乐美佳苑小区,用提前准备好的螺丝刀、手钳等作案工具将该小区内其中的33套商品房的防盗门撬开并进入屋内将房中布置好的电线盗走,另外18套商品房的防盗门未撬开,但防盗门被损坏。事后,被告人张明礼将所盗电线予以销赃并得赃款1800元。经温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明礼所盗电线价值23760元,损坏防盗门及锁芯的价值774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明礼于2015年6月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其家属亦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明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有关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明礼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明礼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其家属亦于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且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为森严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非法侵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明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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