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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工地财物遭开除 男子再“光临”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10-15 15:33:45
本网讯(伍建平 许群) 在工地盗窃电缆被负责人发现后遭开除,男子又三次溜回工地盗窃。2015年9月25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被告人严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严刚原为一装饰公司施工项目部工地上的勤杂工。2015年5月1日及同年5月4日、5日晚,被告人严刚趁上述工地无人且又熟悉工地环境,采取用钢筋撬开仓库门,或者强行拨出各楼层已铺设电线的方法,大肆盗窃电线。同年5月6日,该施工项目部工作人员察觉工地电线被盗后,通过大厦内监控视频发现上述盗窃行为系被告人严刚所为,后将其开除。此后,被告人严刚又于同年5月8日和25日晚先后两次在上述工地以上述方法盗窃电线,工地工作人员通过监控视频发现仍是被告人严刚所为,之后便在晚上在工地上蹲守。同年5月26日,被告人严刚再次在上述工地实施盗窃电线时,被蹲守在工地上的工作人员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被告人严刚归案后对以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上述电线经价格鉴证共折合人民币22043元。 另查明,被告人严刚于2007年8月29日至2010年9月10日,先后两次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严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价值人民币22043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严刚曾两次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具有累犯情节,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又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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