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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电动车未上锁 男子起盗心“推走”获刑
发布时间:2015-10-16 09:57:44


    本网讯(周胜明 王长虹)  在饭店门口见他人电动车未上锁,男子心生盗意将其推走。2015年10月8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被告人闫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5年8月4日13时许,被告人闫力在南昌市胜利路一饭店门口发现被害人龚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电动车未锁地锁,遂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该电动车推走,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卖出。经依法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09元。

    2015年8月5日,被告人闫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涉案电动车并发还被害人龚某。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闫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闫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闫力有多次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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