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漆常青 邓霞) 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苏阳霖、苏晖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归还原告程意借款本金15万元和利息19740元(从2015年1月6日至8月5日止;2015年8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另行计算)。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6日,原告程意与被告苏阳霖、苏晖标签订了一份借贷合同。合同约定:两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借期3个月,月利率3分。合同签订当日,原告程意以网上银行转账汇款的方式将15万元转入被告苏晖标的账户内,被告苏晖标将此款交给了被告苏阳霖。两被告在电子回单上签名确认收款。
法院认为,原告程意与被告苏阳霖、苏晖标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以网上银行转账汇款的方式将15万元转入被告苏晖标的账户内,两被告在电子回单上签名确认收款,是双方在实际履行借贷合同,法院予以认可。原告程意要求两被告还本付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利息部分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