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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间借贷跳跃式“双升”危局的探讨
作者:吴添霞   发布时间:2015-04-13 09:26:46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自发的民间融资活动,在激活民间资金、促进民间经济发展、改善民间生产生活难题等方面,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民间借贷缺少规范,一些违法借贷现象滋生,如非法集资、放高利贷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执行难度越来越大,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一、覃塘法院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情况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对2012年以来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统计发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和标的额呈跳跃式大幅攀升,一些违法借贷现象浮出水面,如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蕴藏着巨大的社会风险。

    案件数量和标的额“双升”。2012年至2014年,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呈跳跃式大幅上升趋势,涉案群体广泛。与此同时,案件标的额“水涨船高”,由过去的几千元、几万元上升到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

    2012年受理民间借贷案件83件,案件标的额723.93万元;2013年受理民间借贷案件80件,案件标的额788.2万元,这两年收案数量和标的额相差无几,但2014年却呈跳跃式大幅攀升。2014年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24件,案件标的额3796.5万元,收案数量和标的额同期相比分别上升了55%和381.67%。

    二、对民间借贷案件存在问题的分析

    民间借贷的钱从何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民间有了更多可供支配的闲散资金,而特别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投资渠道不畅,加之银行存款利息与物件上涨反差较大,民众在银行存款已经无法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同时,国家允许民间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大量的民间资金在高息引诱下涌进借贷市场。

    民间借贷主要产生于中小企业资金“饥渴”。近年来,中小企业特别是个体工商户发展迅速,资金需求旺盛,但是金融机构借款门槛高、限制多、程序繁,往往无法满足经营者的投资需求。而民间借贷便利、快捷,资金使用周期的长短也可以根据资金需求者的情况而定,可以随借随还,因此深受资金需求者的欢迎。为此,一些经营者往往不惜通过高息民间借贷进行融资,以获得发展机会。市场有需求,便会有供应。从而一部分人怀有投机暴富思想,只考虑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民间借贷会给自己带来高利润的回报,根本没有考虑借款人的履约能力和自己面临的风险。

    三、解决民间解贷纠纷案件的一些意见和建设

    居高不下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不仅增加了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的难度,也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如何加以规范?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建议将民间借贷纳入有法可依的轨道,在法律层面尽快完善民间借贷法律体系,操作层面加强监管和缓解融资难,个人层面增强风险意识。

    一是完善民间借贷法律体系。尽快制定放贷人条例或民间金融法,赋予民间借贷主体及相关行为应有的法律地位,给民间借贷构筑成一个合法的平台,让民间借贷有法可依。

    二是加快建设民间借贷征信体系。将民间借贷机构视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纳入征信系统,设立放贷人子系统,向其开放登记、数据报送、查询等功能,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进行监督检查。

    三是解决民间资本的疏通渠道。政府应以政策法规作先导,采取措施规范民间借贷和资金融通市场,疏通民间资本的合法投资渠道,引导民间资本向实体经济投资。

    四是加强民间借贷监督。应加大政策宣传和解释力度,及时宣传国家产业政策和货币信贷政策。应以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实行有管制的民间借贷利率。应建立民间借贷监测及风险预警制度,定期开展调查、统计活动,采集民间借贷有关数据,加强对民间借贷主体、规模、利率水平、资金运用领域的监控。

    五是加强工商部门对担保公司、典当行等经营机构的管理。要坚决取缔违法从事典当、担保业务等经营性机构。对违规的进行整顿,对无照经营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和取缔,整治超范围经营行为。应加强日常监管,经常性走访检查和暗访摸排,严禁以房产、车辆抵押或其他财产权利质押进行高利贷活动。

    六是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应通过各种形式,运用各种载体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相关的金融法规,引导公众树立金融风险意识。政府要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集资、金融诈骗和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行为。

    (作者单位: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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