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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借百余万不还 丈夫被列为共同被告索债
发布时间:2015-08-28 13:37:30
本网讯(张瑜) 妻子借钱不还,丈夫被列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2015年8月7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胡惠、黄思贵共同偿还原告常光仙借款185万元,并以185万元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二倍支付从2015年1月1日起至本案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常光仙。 本案中的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1月24日至2015年11月5日,胡惠分四次向原告共计借款185万元,且每次都出具《借条》或《借据》。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仅口头约定月利息3%。胡惠依约支付原告利息至2014年12月后,就未再支付利息。原告多次要求胡惠归还借款,胡惠均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依法给付。经调查,本案涉案债务产生于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偿还其借款185万元及利息,其就涉案借款的交付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被告胡惠也予以认可。现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85万元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关于利息部分,双方口头约定3%的月息明显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根据被告已经按口头约定的利率归还原告利息至2014年12月的实际情况,将被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未再支付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标准计算利息,至本案履行完毕之日止较为恰当,对原告超过部分的诉求不予支持。原告与胡惠的借贷关系产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因被告黄思贵并未举证证明该条款但书规定的除外情形,故被告胡惠以其个人名义向原告的借款,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二人的共同债务,原告关于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该笔借款的诉求,因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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