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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凭证“PK”借条 男子网银还债获认可
发布时间:2015-06-23 10:47:16
本网讯(王锋 张振伟) 男子因资金不足向合伙人借款并出具借条,后合伙人拿着借条到法院要求男子还款,男子在法庭上拿出网银转账和现金汇款凭证抗辩已经还清款项。近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认定银行凭证可作为被告还款依据,判决被告邹水生偿还原告邹来发剩余借款8000元。 2012年11月间,原、被告合伙买车从事土方运输活动。因被告资金不足和合伙车辆转让,被告先后于2012年12月1日、2013年1月1日向原告出具2万元和5.5万元借条各一张,双方对两笔借款的期限均作了约定。借款到期后,原告持上述两张借条到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5万元。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其已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汇款共计6.7万元和现金给付1万元的方式向原告偿清债务,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提供了网银转账和现金汇款的银行凭证等证据。而原告却认为该6.7万元系被告向其支付的双方合伙期间产生的利润,且被告也未给付现金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因合伙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合计7.5万元的借条,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有效。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存款的方式向原告支付的6.7万元银行凭证,可作为被告偿付原告借款的依据,应予认定。原告主张该6.7万元系被告向其支付的双方合伙期间产生的利润,因未能提供合伙期间账务情况及相应其他证据证实,不予采信,原告可另循法律途径向被告主张合伙人权益。被告辩称其已另行向原告偿还了现金1万元,原告对该事实不予认可,由于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故对该辩解不予采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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