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梁明进) 两原告错信他人,借出巨款,三被告因经营不善为避债弃厂而逃,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近日,广西玉林市玉州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原告吴志文、李树忠与被告谢用禧、谢健、谢军民间借贷纠纷。
2014年3月2日,被告谢用禧、谢健、谢军因经营“军健钢铁制品厂”需要资金周转,与原告吴志文、李树忠签订《协议书》,向原告吴志文借款30万元、向李树忠借款20万元作为三被告收购废铁等方面使用,合作期限为3年。但是借款后不久,三被告陆续停止了“军健钢铁制品厂”的生产,并拒不归还借款,两原告为此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在签订的《协议书》载明,原告吴志文、李树忠分别借款30万元、20万元给被告谢用禧、谢健、谢军,原、被告借贷关系真实、合法,受法律保护。虽然《协议书》约定“合作时间”为三年,但是三被告在借到款项后不久即停止了“军健钢铁制品厂”的生产经营,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规定,两原告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三被告返还借款本金50万元支付利息。遂判令三被告立即返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