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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赊欠货款不还 涂料厂起诉维权讨债
发布时间:2015-09-24 14:13:11
本网讯(廖长春) 9月11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民事案件,判决被告江尧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泰宁县城关建筑涂料厂材料款12087元。 2007年至2011年间,被告经营泰宁县城关建材店,后于2011年7月5日注销经营。2011年2月20日至6月25日间,泰宁县城关建材店陆续向原告涂料厂赊购腻子粉、胶水等材料,每次赊购均有被告、其妻子以及被告授权的案外人三者其一在原告出具的欠条上签字确认所购材料种类、数量及欠款金额,共计欠款12087元。嗣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为此,原告以被告尚欠其材料款12087元未付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予以给付。 经法院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尚欠原告材料款12087元,有已被本院采信的欠条为据,该债权债务予以确认。由于泰宁县城关建材店已于2011年7月5日注销经营,被告作为其经营者应对该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材料款的诉讼请求可予支持。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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