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债权人借款按月率5分收债务人利息被减2分
发布时间:2015-09-23 13:55:42


    本网讯(漆常青 廖晓娇)  近年来,民间借贷比较活跃。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多少利率才符合法律的规定呢?今年9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会给你答案。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也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

    原告陈紫梅诉称:被告王嵘向我借款2万元,承诺一个月归还。后我多次催被告还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起按月率2%计算)。

    被告王嵘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4日,被告王嵘通过朋友介绍找到原告,以家庭周转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陈紫梅人民币贰万元整。”原告自认被告按月率5%(即5分)支付10个月的利息至2015年3月止。此后,原告陈紫梅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无果,为此,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双方对利息有约定,且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利息按约定计算。原告自认被告按月息5%支付10个月的利息至2015年3月,即共计支付利息1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故对超出月率3%部分的利息共4000元,被告应予返还,或冲抵本金。被告王嵘既不到庭参加诉讼,又不作出答辩,应视为对借款合同的认可。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王嵘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陈紫梅借款16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还款期限内还清之日止)。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