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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拒绝支付承包方工程款被诉至法庭
发布时间:2015-09-16 15:41:04


    本网讯(方敏)  一建筑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承包方后,以欠条方式结算工程款,后拒绝支付该笔款项,承包方就该笔款项多次追讨未果后诉至法院维权。2015年8月14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民事案件,判决被告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其所欠原告李庆超工程款27 500元。

    2009年初,被告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将其中标的贵州省黔西县花溪乡辖区内退耕还林成果基本口粮建设工程的基耕道、河沟等部分建设项目分包给原告李庆超施工,工程承包价为60 000元。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后,原告于2011年11月完成全部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已向原告支付部分工程款,余款27500元未付。被告于2012年12月1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上注明被告欠原告27500元。原告就该笔款项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于2015年6月30日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其27 500元工程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以口头协议方式签订建筑施工合同,该合同已实际履行,故该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已完成了协议规定的施工项目,被告向原告出具27500元的欠条,双方施工协议已完全履行,该欠条未清偿显然属于被告方的过错,故原告诉请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其27500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当初出具给原告的欠条系胁迫所为,欠条数据没有计算依据,故主张该欠条无效,但就被告所述无相关报案及出警记录、计算数据等材料予以佐证,故对该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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