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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南法院“执行通知书”促7万工程款如数履行
发布时间:2015-06-11 14:48:45


    本网讯(陈梦静)  “感谢执行法官,没想到一封小小的‘执行通知书’竟会让被执行人杨连青自动交来这7万元,这“执行通知书”真神了。”6月9日上午,当申请执行人苏继初、梁惠伟的委托代理人谭范模从被执行人杨连青手中拿到7万元现金时对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连声道谢。

      原来,2012年6月17日,被告杨连青作为甲方与乙方原告苏继初、梁惠伟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书》约定:甲方将位于灵山武利工业园星铁棚工程委托乙方承包承建;由乙方包工包料施工承建,工程单价为大棚(按瓦面投影面积计)75元/㎡(30米跨);施工日期共计60天。2013年11月1日,原告苏继初、梁惠伟方与被告杨连青签订《工程结算书》,《结算书》列明杨连青灵山武利工业园星铁棚工程已于2012年11月2日验收合格结束;工程合计367776.25元;甲方从验收结束到2012年12月30号为止已支付乙方工程款260000元,还欠乙方工程款107776元。按原协议甲方不能按时支付乙方工程款则按余款月息3分息补偿乙方,利息从2013年11月1日起计。

    后经港南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杨连青支付工程款107776元给原告苏继初、梁惠伟。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杨连青不服上诉至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经中院调解:被告杨连青尚欠苏继初、梁惠伟工程款12万元,当庭支付5万元(已支付),余款7万元定于2015年4月30日前付清。

     调解生效后,被告杨连青未按时支付款项给原告苏继初、梁惠伟,两原告遂向该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执行局收案后,依程序向被执行人杨连青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杨连青当即通过电话联系主办法官梁汝才,表示自己会多方筹措资金尽快支付7万元给申请执行人。6月9日上午,被执行人拿着7万元现金来到法院执行局,并当庭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苏继初、梁惠伟的委托代理人。至此,该案圆满执结。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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