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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拒付造林工程款 承包人诉至法院索债
发布时间:2015-08-28 10:46:11
本网讯(廖长春) 一林场公司将造林工程承包给他人造林,完工后却拒支付相关报酬,双方对簿公堂。8月17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民事案件,判决被告泰宁县兴兴林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余龙支付造林工程款33750元。 2012年8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造林承包合同》两份,合同分别约定了被告将119亩和60亩林地的造林工程承包给原告,造林工资分别按180元/亩、200元/亩计算,栽植成活率均应达到95%以上,均约定了原告应在2012年10月30日前完成造林工程等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自行雇请工人并如期完成造林工程,经被告验收两片林地造林的栽植存活率达98%和96%。2013年5月23日,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分别欠原告造林工程款21000元、1152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领(借)款收据各一份,合计32520元。 另查明,被告将另一片林地木苗补种工程也承包给了原告,于2013年7月30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该工程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230元,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领(借)款收据一份。嗣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以上工程款,原告经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而成讼。 经法院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造林工程款33750元,有原告提供的由被告出具的领(借)款收据为据。故原告的主张证据充分,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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