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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房未验收先使用 房主未付完工程款被诉
发布时间:2015-05-13 15:11:07
本网讯(张雯静) 房主在已经使用房屋的前提下,是否还能以装修效果与图纸效果不一致以及装修工程未完工,以此作为自己没有将装修工程款支付完毕的抗辩呢?近日,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装修合同,房主自愿支付剩余装修款1.2万元。 2013年11月15日,汪友因开设KTV的需要,与程俊协商将装修工程交由其承建,约定工程总价款为22万元,2014年1月10日前完工,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一周内,汪友履行支付工程款的合同义务。后合同期限届满,程俊尚有工程未完工,双方协商自愿将工期延至2014年1月26日KTV开业之日。但至KTV开业,程俊仍未能完成装修工程,后汪友在经营KTV期间,除完成之前未完工工程基础上,双方又约定增加部分工程量。 另查明,汪友先后共支付了程俊工程款16.4万元。2014年7月25日,程俊一纸诉状将汪友诉至法庭,认为自己完成工程,但汪友却没有依约将装修款尾款支付清楚,故要求其履行支付义务,共6.24万元。汪友抗辩称,自己虽然已经使用KTV,但实际上程俊并未完成全部的装修工程,且最终的装修效果与设计图纸上的效果相差甚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程俊在双方约定的工程期限内未能按照约定完成其应完成的全部工程,已构成违约。虽然汪友在尚有部分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装修房屋,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该行为不能视为汪友对包含未完工工程在内的所有工程已进行竣工验收合格,故判决驳回程俊的诉讼请求。 程俊不服一审判决,向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上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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