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杨又华 陈双) 为免交17%的增值税,湘潭企业的法人代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近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根茂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对违法所得42 237.6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1年6月至11月,湘潭市宏源自控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根茂,在与曹某某(已死亡)进行半成品加工业务往来的过程中,明知曹某某不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情况下,仍要求曹某某提供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曹某某获取了湘潭市斌裕贸易有限公司、湘潭市正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湖南赛威科技有限公司三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这三家公司与湘潭市宏源自控设备有限公司均无任何实际货物交易和资金往来),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90 694.36元,其中税额42 237.65元,所含税额已全部到湘潭市雨湖区国税局进行了抵扣。
雨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根茂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抵扣税款,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根茂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根茂能退缴其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根茂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社区矫正部门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适用缓刑在其居住的当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