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蒲金军) 重庆奉节县一男子连续两个月内在同一地点作案五起,致一人重伤,劫取财物8300元。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抢劫案,被告人郑廷和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张某某各种损失39076.5元,并责令退赔抢劫的钱财。
被告人郑廷和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0年11月9日才刑满出狱。2014年9月初至同年10月末,被告人郑廷和在奉节县后山公园梯道上先后对李某某等五名挎包的单身女性实施抢劫,劫取财物8300元。抢劫过程中,遭被害人童某某、张某某反抗,被告人郑廷和持菜刀乱砍,致两人受伤。经鉴定,童某某的损伤程度系轻微伤,张某某的损伤程度系重伤。张某某共用去医疗费17276.5元。2014年10月28日,公安民警在案发地通过蹲守发现郑廷和体貌特征与被害人描述相似,形迹可疑,对其进行盘查,并当场从其身上搜出一把菜刀,遂将其抓捕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廷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具有多次抢劫和抢劫致人重伤的加重处罚情节。郑廷和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郑廷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廷和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赔偿。重庆二中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