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岩 袁晓芳) 近日,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赵希明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江臣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5年4月,被告人赵希明与被告人江臣预谋抢劫,并先后购买了帽子及片刀等作案工具。同年5月5日零时许,赵希明与江臣驾驶摩托车携带作案工具寻找作案目标,行驶至泰来医院门前西侧时,发现被害人宋某、赵某,江臣用胳膊将宋某勒倒后威胁其索要财物,赵希明持片刀威胁赵某索要钱财,为防止赵某报警将其手机抢下扔到一旁,二人在抢劫过程中看到警车后逃离现场。赵希明、江臣未能抢到财物。被告人赵希明与被告人江臣于2015年7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希明、江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二被告人共同参与、积极实施,均系主犯,均应对犯罪后果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赵希明、江臣预谋、持械抢劫,应酌情从重判处。赵希明、江臣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赵希明、江臣被抓获后至庭审中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同时其家属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可依法对二被告人减轻判处。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