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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贼多次入室盗窃为逃跑暴力拒捕被数罪并罚
发布时间:2015-08-25 15:23:37
本网讯(贾海铭 周小杨) 广西陆川县一男子多次入室盗窃,在一次作案中被户主发现,与户主发生打斗使其受伤,罪加一等。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判处被告人吕朗有期徒刑三年,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责令被告人吕朗退赔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四百元。 吕朗成日无所事事,由于没有收入来源生活拮据,便动了歪念头进行入室盗窃。2012年8月20日下午,吕朗窜至贵港市港北区欧景蓝湾小区,盗窃唐某一台价值人民币1400元的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对铂金钻石戒指、一个水晶手镯及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 2013年2月16日晚上,吕朗又窜至同一小区盗窃潘某的一台13寸黑色V360型笔记本电脑。 两次成功得手使得吕朗入室盗窃愈加猖獗。 2013年3月5日9时许,吕朗再次窜至上述小区进行盗窃。其盗得两条玉溪烟、一包真龙香烟、一个三星移动硬盘、一台平板电脑、一台诺基亚手机、一瓶CK香水以及现金人民币3000余元。这次,就在吕朗盗窃得手后准备离开时被回家的屋主刘某发现,刘某见状赶紧拿出手机想打电话叫人帮忙,吕朗害怕被抓便丢下东西强冲出门口,遭刘某追上抱住其腰,慌张的吕朗对其肩、背等位置进行强行殴打。在吕朗挣脱刘某逃脱至楼梯间时,其见刘某穷追不舍,生气的拿起楼梯间里的灭火器砸向刘某就借机逃跑了。 经鉴定,刘某被盗的平板电脑、诺基亚手机、三星移动硬盘共价值310元人民币。刘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入户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吕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吕朗一人犯二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吕朗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劫得财物,又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系抢劫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吕朗提出其第三笔犯罪只是盗窃,并没有殴打被害人的辩解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贵港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现场照片、指认照片与被告人吕朗的供述等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吕朗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该辩解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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