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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未遂反被伤 劫匪被判刑二年零三个月
发布时间:2015-09-02 11:16:30


    本网讯(张瑜)  一男子在抢劫他人的过程中,因被害人正当防卫而受伤,随后该男子被检察机关以抢劫罪提起公诉。2015年8月17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刑事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张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5年6月25日20时许,张宇预谋抢劫摩托车驾驶员,其窜至黔西县素朴镇打乘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往马路河方向行驶。途径素朴镇砂石厂附近时,张宇见四周无人,遂以携带的香烟掉落在地上为由令杨某某停车。随后张宇趁杨不备,用随地拾得的一根木棒抵住杨某某的背部,并以言语相威胁,欲劫取杨某某所驾摩托车及随身财物。杨某某遂从摩托车工具箱内拿出剪刀进行反抗,二人为抢夺剪刀扭打倒地,在该过程中,张宇的手指被剪刀划伤后逃离现场。

    2015年6月26日,张宇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依法逮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确认。张宇实施抢劫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介于张宇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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