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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两次容留未成年人吸毒被判刑6个月
发布时间:2015-09-02 11:36:36
本网讯(张瑜) 一男子在两日内两次容留未成年人吸毒,2015年8月24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曾祥杰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5年5月31日晚,曾祥杰在其租住的黔西县四小附近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李某(系未成年人)吸食甲基苯丙胺。次日晚,曾祥杰又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卢某辰(系未成年人)、曾某某(在逃)吸食甲基苯丙胺。2015年6月4日,曾祥杰与其曾经容留吸毒的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祥杰提供场所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曾祥杰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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