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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隐瞒精神病史 丈夫婚后病发被诉离婚
发布时间:2015-09-02 09:19:40


    本网讯(杨进 廖锐琼)  婚前,丈夫陈某没有如实告知妻子甘某其患有精神疾病,婚后丈夫精神病发且久治不愈,妻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近日,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准予甘某与陈某离婚。

    原告甘某与被告陈某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 同年2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次年10月生育儿子。儿子出生六个月后,原告发现被告患有精神疾病,并与家人将被告送往桂平市上珠精神病医院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〇三医院191临床部住院治疗,但被告病情多年来反反复复,未见好转,双方无法共同正常生活。婚后,甘某为养家糊口长期在外务工,陈某待业家中,却极少关心、看望甘某及照顾儿子,未能尽到身为人夫人父的责任。2009年正月,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当即带着儿子离开了被告,两人自此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往来。今年五月,原告甘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其承担。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甘某与陈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个儿子,虽然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是由于陈某患有精神疾病,至今仍未治愈,导致甘某与陈某无法正常生活。2009年农历正月,甘某与陈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往来,甘某与陈某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法院据此判决准予甘某与陈某离婚。关于婚生儿子的抚养及抚养费承担的问题,鉴于被告身患精神疾病,难以履行抚养义务,法院故判决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其承担。考虑到被告长期待业家中,并患有精神疾病,离婚后,将会给其生活造成一定程度的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原告甘某应给付被告陈某6000元经济困难帮助款。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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