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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七旬老伴有“小三” 六旬老太诉离婚被驳
发布时间:2015-08-20 11:37:09
本网讯(和贵平 贾若楠) 因怀疑已七十五岁的老伴有外遇,66岁的老大娘一怒之下,竟将老伴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2015年8月18日,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法院对一起涉老离婚案,作出再审判决,驳回离婚请求。 40年出生的王军和49年出生的李萍于1988年3月份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结婚时,王军有两女一子,李萍有一女儿,双方婚后未再生育。两人婚后虽然有时也因琐事争吵,但也相濡以沫生活了近三十年。2013年,已七十四岁的王军因想把他们共同住的房产过户给儿子,李萍感觉王军没有考虑自己的感受,心中不快,于是两人经常为此争吵。后来,李萍发现王军经常外出,和一名女性朋友来往密切,李萍就怀疑王军有外遇,虽然王军多次向李萍解释只是普通的朋友关系,但李萍仍然对王军失去了信任,感到对婚姻心灰意冷,遂产生了与王军离婚的念头。2015年3月,李萍就以婚姻基础薄弱,对婚姻心灰意冷为由将王军诉至解放区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双方房产及存款。 该院法官接手此案后,经与被告王军联系沟通,王军明确表示两人已共同生活了二十七年,与原告感情不错,两人还有感情基础,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虽是再婚夫妻,但双方在一起生活将近三十年,凭着对对方的承诺与坚强的信念,在各自子女都年幼的时候,靠着微薄的收入共同养育子女。双方相互扶持、相濡以沫、一路风雨、同甘共苦实属不易,婚姻基础比较牢靠。现原、被告均年事已高,彼此需要对方照顾,如果离婚,对双方今后的生活会产生无法想象的影响。且被告始终表示不同意离婚,在原告身患多种疾病的情况下仍然愿意陪伴、照顾原告,对原告不离不弃,可以看出被告对原告有很深的感情。原、被告双方没有什么实质性的矛盾,只是原告猜疑被告有第三者,从而对被告失去信心想要和被告离婚。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主要问题是相互间缺乏沟通及理解,因此只要双方互相包容,彼此关心,珍惜多年以来建立起的安稳家庭,认真改正各自的不足之处,双方还是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起诉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也不能证明双方存在法定的离婚情形。法院遂依法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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