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廖长春) 丈夫经常酗酒实施家庭暴力,且双方已分居多年,导致夫妻感情破裂。8月14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审结了这一起离婚案件,判决驳回原告胡娟(女)要求与被告吴亮亮(男)离婚的诉讼请求。
原告胡娟与被告吴亮亮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80年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同居生活。同居后,双方感情很好,并生育二女一男。自1988年以来,原、被告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2013年5月21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调解,原告于2013年6月25日撤回起诉。现原告以被告经常酗酒实施家庭暴力,且双方已分居多年,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本案原告与被告于1980年同居生活时,原告未达法定婚龄,被告已达法定婚龄,双方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但双方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系事实婚姻。原告胡娟与被告吴亮亮经人介绍交往后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9年,夫妻感情亦较好。自1988年以来,原、被告双方常因家庭琐事等原因发生吵打,导致夫妻感情不和,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