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锡怀) 一男子与他人因承包田的用水问题发生纠纷后,为排泄心中的不满,放火焚烧他人承包地路边的杂草,从而引发森林火灾。近日,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董先朋有期徒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9日,被告人董先朋因承包田的用水问题与村民朱某某发生口角。董先朋对朱某某极为不满,伺机报复。第二天下午2时许,被告人董先朋携带打火机窜至朱某某家的承包地旁(该承包地和集体林地毗邻),用打火机点燃路边的杂草后立即离开。火势迅速蔓延,越燃越大,引发了森林山火。董先朋见状,急急忙忙返回扑救,但因风大、火势蔓延过快而未能扑灭。董先朋报警后,米易县森林公安局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扑救,才使森林大火熄灭。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有林地过火面积为1.876公顷。案发当日,董先朋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放火烧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先朋因与他人发生纠纷,伺机报复,放火烧毁集体林木,过火林地面积达1.876公顷,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放火罪。案发后,被告人董先朋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公安民警的处理,到案后董先朋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