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饶海泉) 货车司机到工地拉石头,在修车时被刚装上车的石头砸伤,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8月25日,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案,判决操作挖掘机装载石头的雇员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4年,被告梁海昆作为包工头修建丘北县双龙营镇至官寨乡白马村的乡村公路,被告覃永朋租赁了一台挖掘机为其做工。2014年5月29日,原告李家顺开车到工地上拉石块,梁海昆打电话安排覃永朋操作挖掘机为李家顺装车。由于所装的石头不满一车,需更换地点继续装,李家顺开车到另一地点后发现车辆离合器出了故障,便告知覃永朋要先修理好离合器后再继续装车。随后,李家顺钻到车底下修理离合器,在此过程中车上所装的石头掉下来,将李家顺的脚砸成重伤。受伤后,李家顺先后到文山市和开远市住院治疗43天,共支出医疗费35323.95元(其中覃永朋垫付了10000元)。出院后,李家顺申请司法鉴定,其伤情鉴定为八级伤残。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李家顺将梁海昆、覃永朋诉至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97069.95元。
法院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覃永朋受被告梁海昆的指派为原告李家顺装车,在操作过程中所装的石头将李家顺打伤,属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第三人损害的情形,应由被告梁海昆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由于被告覃永朋具有重大过失,应与被告梁海昆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李家顺在没有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到车底下修车,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认定原告李家顺的合理经济损失为182436.95元,由被告梁海昆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145949.56元,减去被告覃永朋已支付的10000元后,还应支付135949.56元,并由被告覃永朋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