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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醉汉抢劫价值170元手机获3-5年不等徒刑
发布时间:2015-08-19 16:10:29


    本网讯(李度)  近日,新疆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被告人买吾兰·吐热克、如孜·吐热克、玉米提·托和孙乘醉酒抢劫他人价值170元的两部手机,以抢劫罪分别被判处五年、四年、三年有期徒刑。

    2012年5月6日北京时间18:30时许,在阿瓦提县博斯坦桥头,被告人买吾兰·吐热克、如孜·吐热克、艾力相遇聊天时如孜·吐热克要请客带他们来到菜市场后面的一个汉族酒店,三人喝了五件啤酒、一件白酒。到晚上23:00时许,三人从酒店出来,又遇到朋友玉米提·托和孙,四人走到县三河小区前大路上。买吾兰·吐热克产生抢劫念头并告诉了其他三人,大家表示同意。买吾兰·吐热克和玉米提·托和孙看到走在前面的艾海提·吐尔逊并跟上去要他的香烟,艾海提·吐尔逊说没有,这时买吾兰·吐热克将艾海提·吐尔逊绊倒,玉米提·托和孙让买吾兰·吐热克拿瓦砖殴打艾海提·吐尔,买吾兰·吐热克拿起瓦砖但没动手。于是玉米提·托和孙拿起自己的皮带朝艾海提·吐尔逊脸部抽打。如孜·吐热克听到艾海提·吐尔逊的尖声就跑过来并往艾海提·吐尔逊的肚子踩了两脚,随后玉米提·托和孙将艾海提·吐尔逊裤子口袋里的价值110元的黑色手机抢走。买吾兰·吐热克准备搜艾海提·吐尔逊的外套遭到反抗,买吾兰·吐热克强行将艾海提·吐尔逊外套口袋撕破将里面的一部价值60元的银色手机抢走。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认为,三被告无视国家法律,为了满足一己私利,置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抢劫他人财物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应当依法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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