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聪明反被聪明误 男子抢劫学生400元换4年刑
发布时间:2015-06-12 15:37:10
本网讯(雷翠芳 马棣) 广西横县南乡镇的李祖建一时聪明,见横县板路完全中学后山上常有学生翻墙而出到外面上网,便动了从这些学生身上“找”点钱花的念头。李祖建喊上朋友陆某灿去到该学校后山上,二人对翻墙而出的学生商某等三人实施抢劫,共抢得四百多元的财物。李祖建何曾想到,自己的小聪明一念之间铸成大错。6月11日,横县人民法院对此起案件进行宣判,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祖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李祖建驾驶摩托车搭载陆某灿(已判刑)经过横县板路完全中学后山围墙附近时,二人密谋伺机抢劫。当二人看到被害人商某、韦某甲、韦某乙从横县板路完全中学后山围墙处爬墙出来并往山下走时,李祖建持刀与陆某灿一起上前威逼三被害人走到学校围墙外后山的一块速生桉树树苗地处,威胁三被害人把钱和手机交出来,并对三被害人进行搜身,将被害人商某现金35元及价值225元的爱信T35牌手机一台、韦某甲现金130元、韦某乙现金40元抢走。所得赃款李祖建与陆某灿共同瓜分,手机由陆某灿卖给杨某得款50元。 被告人李祖建提出其没有实施抢劫的行为,指控其犯抢劫罪不成立,但无法拿出证据。 横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祖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携带刀具,采取胁迫的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祖建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李祖建提出其没有实施抢劫行为,指控其犯抢劫罪不成立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害人商某、韦某甲、韦某乙的陈述及辨认材料均证实三人在横县板路完全中学后山围墙外的后山处被李祖建、陆某灿持刀抢劫的事实,同案犯陆某灿的证言及辨认材料亦证实其与李祖建在横县板路完全中学后山围墙外的后山处持刀抢劫三被害人的事实,上述证据相互吻合,足以认定李祖建伙同陆某灿共同实施对商某、韦某甲、韦某乙抢劫的事实。故李祖建提出的上述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李祖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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