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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伙蒙面劫匪捆绑保安强抢仓库被重判
发布时间:2014-06-04 16:08:23
本网讯(汪次安 刘三瑞) 6月4日,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称,该县一伙蒙面劫匪干着掩耳盗铃的勾当,多次捆绑保安强抢公私财物,最终悉数落网。日前,该院一审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群福等4人有期徒刑11年至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至5年,并处罚金2至3万元。 2012年2月16日1时,被告人张群福伙同他人乘坐面包车窜到仁化县长江镇中核韶关锦原铀业有限公司老空压机房外,张群福等人各自戴上“贼佬帽”和白色手套,将该公司值班职工邢某的手脚捆绑起来并塞住其嘴后,进入空压机房抢得21捆漆包线及电缆线等物品,装上车后逃离现场。 2013年1月18日23时30分,被告人张群福、吴本学、何大胜、李见旭窜到仁化县董塘镇水泥厂,采用上述手段,抢得电机、电焊机、水泵、、空调等物品一批。 同年2月8日0时许,被告人张群福一伙窜到仁化县周田镇被害人彭某的材料仓,戴上“贼佬帽”及手套后翻墙进入仓库,将正在睡觉的彭某捆绑,抢走其两部手机和其仓库的电缆线等物品后逃离现场。然后将抢来的电缆等物品卖给被告人黄某波、黄某浩,结账时被公安民警人赃俱获。 综上,被告人张群福参与抢劫3次,金额为212061元;被告人吴本学、何大胜、李见旭参与抢劫2次,金额为180914元;被告人黄某波、黄某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次,收购被抢物品价值180914元(其中43170元属未遂)。 仁化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张群福、吴本学、何大胜、李见旭采取暴力或暴力胁迫手段,结伙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黄某波、黄某浩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据此,该院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认罪态度,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群福、吴本学、何大胜、李见旭有期徒刑15年、13年、13年、11年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4年、4年、3年;并处罚金3万元、2.5万元、2.5万元、2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波、黄某浩有期徒刑1年2个月、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5万元、1万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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