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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得知他人受贿为名索“封口费” 敲诈者获刑
发布时间:2015-08-14 11:50:05
本网讯(程君) 得知他人收受贿赂,以揭发犯罪事实相威胁,大肆勒索钱财。8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坤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陈坤平原为桂平市西山镇某村的村干部,其得知西山镇政府残联办干部陈乾芳(另案处理)在协助政府办理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有收受危房改造户好处费、辛苦费的行为后,决定向陈乾芳索要钱财。2012年12月9日,陈坤平打电话给陈乾芳,称不给“封口费”就向有关部门告发陈乾芳的受贿行为。陈乾芳因害怕陈坤平等人告发其犯罪行为,表示愿意给钱。经双方讨价还价后,陈乾芳于次日给予陈坤平人民币25000元作为“封口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坤平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举、揭发违法犯罪是每个公民的权力和义务,但要通过合法、正当手段实施,不能采取“以暴制暴”、“黑吃黑”的不法手段来达到个人非法目的,否则触律获刑,后悔不已。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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